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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