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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绿化 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绿化 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修改时间:2023-09-19 11:22:49 浏览次数:8581次

 引 号

011043313/2023-23398

发文日期

2023-09-12

发布机构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号

鄂林办规〔2023〕21号

    类

林业

效力状态

有效

    称

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绿化 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和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根据《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纳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和纳入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预算的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要求,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绿化,以水定绿、综合治理”原则,高质量推进国土绿化试点示范。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实行储备库动态化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按照“开放申报、集中审核、入库储备、动态更新、逐级上报”原则。

第五条  支持重点和范围。坚持流域综合治理理念,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基础脆弱、典型代表性强的重点区域,围绕营造林、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优先使用林木良种和乡土树种,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石漠地区、退化林地等,以科学绿化为导向,通过采取一体化、系统治理的措施,按照集中连片、流域综合治理方式,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试点示范。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国土绿化需求,重点支持汉江流域、清江流域、长江一级支流生态脆弱地区、重要库区和省界门户绿化薄弱地区,优先支持国土绿化空间大和人工造林任务重的市县,鼓励结合本区域生态突出问题和不同生态系统的修复特点,科学确定绿化方式。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以市(州)、神农架林区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以直管市、县(市、区)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以下简称市、县)。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遴选,择优确定上报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

(二)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申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省级和本地区流域治理规划,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要求择优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推荐报送申报项目。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正在实施中央财政项目的县,不得申报省级项目;正在实施省级项目的县,如纳入中央财政申报项目,实施地块不得交叉重叠。

第九条  已实施中央和省级项目的市、县,自项目批复当年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关项目;再次申报的,实施地块不得与前次项目交叉重叠。

第十条  项目主体应在《实施方案》获批(或备案)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作业设计编制,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局审批;省级财政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作业设计应严格按照获批(或备案)的《实施方案》进行编制,投资规模不得变更,绩效指标不得降低。

第三章  项目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坚持“省级指导、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主体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专班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指导全省项目的实施。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为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省级下达本市的项目计划和项目的日常监管、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及选点、组织勘察设计、作业设计编制、招投标、项目安全施工、中期评估、竣工初验、档案管理、项目各参建单位资质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计划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对存在工程进度较慢、资金执行不到位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将进行督办、约谈;对未按期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暂停项目县林业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文件要求。按照《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及营造林技术规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绿化施工管理,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项目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招投标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未经批复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减小投资规模。

第十七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在项目投资规模和主要指标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主体组织编制项目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林草局或省林业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制定监管计划,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施工做到“四到位”,即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监管方四到位,及时处理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制。为保证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监理,督导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培育需要进行林木采伐的,按照森林采伐的相关政策规定审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要加强和规范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等,并报送省林业局。中央财政项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财政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造林季节实行周报,其他时间实行月报(每月5日前报送上个月情况)。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目标责任管控,确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绩效目标监管,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跟踪,科学评价考核。

第六章  项目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为2个自然年度。第一建设年度期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第二建设年度期满,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期评估采取项目主体自评与省级核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建设年度期满1个月内,项目主体要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核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项目主体全面验收与省级核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建设年度期满10天内,项目主体要对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重点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省级验收申请;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收到验收申请7日内,组织开展省级竣工验收。

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另有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市、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林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资金调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造林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绿化委员会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和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所称工程主要指项目实施的人工造林(含油茶新造)、退化林修复(含油茶低改)、森林抚育及其他林业辅助建设等。

第三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本辖区项目作业设计编制、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准备、绩效自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单位统筹规划,落实项目建设单位,采取一体化综合措施,围绕流域实施国土绿化和生态治理,并遵循以下原则:适地适树、良种良法、科学造林、生态优先、经济兼顾、科技引领、创新发展。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项目负总责,对项目全程进行监管。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工程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编制、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管、竣工验收等。

第八条  项目作业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依法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主体选择方式。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揽项目条件,将企业诚信和林业生态建设业绩作为选择造林项目施工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混交比例、作业方式、完成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项目完工查验后,项目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造林施工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年度计划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绿化。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服务团队,加强项目技术指导

第三章  作业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作业设计应遵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林生发〔2022〕101号)规定。

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承担。未编制作业设计的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作业设计应当以项目造林任务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按造林要求进行编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对作业设计的造林用地、树种选择、苗木质量规格、技术措施、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技术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十八条  作业设计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安排造林用地,遵循现场调查的原则,踏实每个小班,建立小班调查表、小班现场图像、小班矢量化图斑,确保技术设计精准。

第十九条  作业设计应当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和项目具体要求,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第二十条  造林树种选择应当参照《湖北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良种壮苗。造林应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造林项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森林保护及基础配套设施,设计科学有效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范畜牧破坏等设施,做到与造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作业设计由省林业局审批;省级财政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财政资金项目招投标规定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的相应资质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围绕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组织、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管理。项目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重点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进度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召开工作例会,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工程管理、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项目作业设计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单项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专家验收并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制度。造林季节实行周报,其他时间实行月报。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及质量、项目实施管理、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五章  工程管护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坚持造抚并重,建立项目管护制度,全面加强新造林和后期管护。

第三十一条  新造林要进行连续三年抚育,每年不少于一次抚育,抚育包括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补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后期管护包括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造林地纳入护林员的管护职责,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施工期间新造林地的管护职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造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造林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组织对本级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局将组织年度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国土绿化、林长制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核实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种苗质量合格率、保留株数、造林成活率、林木长势、抚育管护率、退化林修复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  验收基本标准:新造林良种使用率80%以上、种苗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造林保存率85%(含)以上。退化林修复修复对象和方式正确率90%以上、修复面积核实率100%、修复面积合格率90%以上、补植成活率90%以上、任务完成率100%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造林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项目作业设计、设计变更资料、作业小班矢量化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种苗“三证一签”、造林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图纸、外业表,施工及监理日志以及造林施工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纳入造林落地上图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