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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关于设立生物多样性国家专项资金的建议的答复

资环函〔2026〕5号

汪玉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生物多样性国家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施策,多措并举,稳妥有力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强化财政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相关转移支付等多种渠道安排资金,积极支持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物种资源保护等工作。包括:


一是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等转移支付,支持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木良种培育,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和有害生物等。“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300多亿元,支持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国际)重要湿地以及地方各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推动重点物种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植物繁育等。


二是通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500多亿元,支持地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三是通过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支持提升空气、土壤质量,开展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2000多亿元,支持地方开展包括地表水保护治理在内的相关工作,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是通过部门预算,支持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履职尽责,积极开展政策法规与规划制定、保护修复与风险防控、监测评估与信息平台建设、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公众科普与宣传教育等工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提供有力支持。

    二、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明确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社会资本可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大力推进,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贷款余额达5.4万亿元。


一是加快金融支持制度建设。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设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专项分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支持领域。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碳排放权、林权、水权等环境权益类金融产品,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发布《生物多样性金融目录(试用稿)》,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投资指引,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推进生物多样性金融创新,如指导湖北、山西等地将贷款利率与湿地保护、植被恢复等指标挂钩,黑龙江、陕西、海南探索生态权益质押贷款,江苏、四川试点生物多样性信用机制,引入生态补偿和结果导向贷款。


二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5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推动从财政补偿向市场化补偿拓展,鼓励地方采取联建生态产业园区、技术援助、智力支持、定向人才培养等方式拓展补偿方式,引导多地建立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价值实现良性循环。202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实施方案》(发改振兴〔2026〕697号),明确拓展市场化补偿渠道,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市场化补偿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格局。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考虑到建议所提及的多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体工作,目前已有相应政策予以支持,我们考虑下一步继续通过现有的资金、政策渠道给予支持,并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保障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发展,积极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格局。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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